「原告」和「被告」的英文翻译

「原告」和「被告」
本文很有水准,来自: http://paper.wenweipo.com [2008-06-26]
翁靜晶

港產影視製作,粗製濫造、不求甚解者眾。雖被稱為「法治社會」,但港片中,對好些基本法律詞語的運用,仍是錯漏百出。最粗疏的做法,是將法律程序的雙方,一律稱為「原告」和「被告」,就算角色是在辦離婚也都如此說,實在是荒天下之大謬!

與訟雙方的稱謂甚多,按照案件類型,有所不同。「原告」(prosecutor)和「被告」(accused),是刑事案件專用的。於民事訴訟中,一般稱為「原告人」(plaintiff)及「被告人」(defendant)。英語中完全不同的詞彙,譯成中文後,只多了一個「人」字,卻就劃分了刑事民事之分野,不得不慎!有時,在同一案中,某被告人認為有其他人該承擔「共同責任」,不能讓之置身事外、獨善其身,亦可拖其下水,將他列為「第三方」(thirdparty),一起面對訴訟。

有趣的是,內地的法律用語則是相反的,民事案用被告和原告,刑事案說公訴人及被告人。

至於婚姻訴訟,則有特別講法,喚作「呈請人」(petitioner)與「答辯人」(respondent)。同時被列作答辯人的第三者(例如通姦案中的情婦情夫),則不叫「第三方」,而稱做co-respondent,中文翻譯並不統一,政府出版的《英漢法律詞彙》中譯成「共同答辯人」,但也有判詞把之說為「擬答辯人」。

說來,「答辯人」作為官司其中一方,甚為普遍,不獨見於婚姻訴訟。刑事案件審訊,如屬於上訴,那麼被告就會成為「上訴人」(appellant),而原是控方的特區政府,則被列為「答辯人」。在民事案中,情況類同,之前審訊中的原告人或呈請人,上訴時變作答辯一方,答辯人則搖身成上訴人,有點交換名號的味道!另外,因應不同的法律程序,還有「申請人」(applicant)及「申索人」(claimant)等身份,對家均同樣用「答辯人」為稱呼。

身為行內者,一看判詞開端兩方的稱謂,幾乎即可知案件類別。電影電視的製作人,在進行資料搜集時,務請不要馬虎才是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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